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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注册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材料有哪些
来源: 普陀注册公司    日期: 2017-08-11    文字大小:      

  外资公司的注册是需要用到什么材料的呢?办理外资公司注册都有什么材料?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材料”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一、名称审核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身份证明

  二、办理批复证书

  1、投资方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保预审意见(生产型企业需要)

  4、进出口商品目录(贸易型企业需要)

  5、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贸易型企业需要)

  6、公司章程;

  7、公证书和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租赁协议复印件。

  11、出租方营业执照及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13、境内外资这主体资格申报表

  三、办理营业执照

  1、批准证书副本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公司章程

  6、注册证明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7、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租赁协议原件

  9、出租方营业执照及产权整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办理组织结构代码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设立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经办人的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将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五、刻章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写:承诺申办材料真实有效、从未刻过任何章,现刻法定名称章、负责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名字、日期、手机);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为外国人的,如无护照原件须有开发区担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六、税务登记(国税)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设立章程;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投资方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其他经济性质的投资方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登记证明资料)

  七、银行开基本账户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账户管理协议;

  6、公章、印鉴章等。(前四证带原件并复印件一式两份)

  外资公司注册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外资公司注册)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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