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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注册公司
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来源: 普陀注册公司    日期: 2019-01-25    文字大小: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一般纳税人月末报税有哪些程序

  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增值税电子申报文件。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传递到税务机关,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完成表表之间勾稽关系和进项的比对(在此环节不进行销项税额的比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各项比对相符的,申报资料信息上报成功,纳税人按系统提示在网上通过ETS划缴税款。

  一、网上申报、缴税

  1、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增值税电子申报文件。

  2、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传递到税务机关,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完成表表之间勾稽关系和进项的比对(在此环节不进行销项税额的比对)。

  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文件各项比对相符的,申报资料信息上报成功,纳税人按系统提示在网上通过ETS划缴税款。

  3、在网上申报系统成功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报表查询功能查询打印相关增值税申报报表。

  二、(上门)报税

  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申报缴税后,在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销项、税款的比对和IC卡的解锁等业务。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税之前,在税控机上将金税卡中本月开具专用发票明细与统计数据抄到本机税控IC卡上。(即抄税)

  1.报税资料

  (1)税控IC卡

  (2)打印的本月销项发票的汇总表与明细表。

  (3)当月开出的所有记账联纸质资料(采用 “存根联补录报税”的方式进行抄税的纳税人须提供)。

  网上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前台只需办理报税和销项的比对,因此可不携带申报文件。同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已完成申报并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打印的纸质申报资料,在纸质申报表的左上角有“国税网上办税”的标志。

  2.报税及结果处理

  税务机关进入网络版报税子系统通过纳税人的IC卡采集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开票数据。经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报税成功。

  报税审核不一致或因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报税失败的,视实际情况处理,必要时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存根联补录方式进行报税。

  三、(上门)销项比对、税额比对和IC卡解锁

  完成报税工作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销项数据与IC卡报税数据进行比对,同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界面提示的纳税人“本期应纳税款”、“本期已缴税额”和“本期未缴税额”数据,人工校验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并区分不同的情况在网络版中采用不同的解锁方式对纳税人IC卡进行清零解锁。

  四、申报资料报送

  网上办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当期的申报资料应在报税时一并报送。

  申报资料如下: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3、《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4、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於一般纳税人)》(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须报送)

  5、当月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经销企业及有零售业务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机动车经销企业及有零售业务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五、注意事项

  1.在申报期内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数据的报税,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票信息的采集,但暂不进行IC卡的清卡解锁。

  2.纳税人未完成申报、缴税、报税、销项比对、表税比对时,IC卡不能清卡解锁,纳税人则无法进行购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操作。

  3.如纳税人报送的申报文件出现比对不符的情况,网上不接收申报。纳税人应根据系统显示的《电子申报数据检查结果通知书》,检查错误原因,如属於申报表有关数据错误,可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中修改数据后重新生成申报文件提交申报。经修改后提交仍不能通过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4.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和个税税表是两种表格。

  5.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办税报务厅领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税务人员受理后,会交一份票种核定表你填,妈即填你所需什么样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应注意的是,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使用的发票是在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地税不会领购发票你公司。因为地税是管服务行业,发票对应的是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如开饭店、住宿、建筑工程等服务行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规定,达到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综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等等的规定,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6.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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