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 任 人:主要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工作职责:负责所属对象《餐饮服务许可证》换发工作。
许可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换发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从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接收许可申请资料,受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承办人;受理情况交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审查审核:
承办人、科长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审核:
1、资料审查:承办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受理人,由受理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企业的人员、设施、设备、拟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人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人送达申请人。
(三)法制监督
政策法规科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四)审定
分管副局长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科室审查意见及法规复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五)公告与送达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延续的,由承办人制作《准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受理人,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延续的,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受理人,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
3、受理人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人将《回执》交承办人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受理人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6、承办人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八、办理期限
应在受理许可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责令整改时间),做出对许可申请是否准予决定。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制度,局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许可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受理人、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许可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0746-8379705
投诉举报电话:12342或0746-8321792
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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